由于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请将该进项税额计入有关的资产成本或费用,也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同时告诉大家,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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