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6年12月6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
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1987年1月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
2、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驻在地的规定标准提取.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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