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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费的材料


来源: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19 15:46:58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

2、《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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