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上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可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研 究幵发活动过程中,会使用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产",这项资产的来源可能是外购,也可能是自行研发的,但这条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 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2、上述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中是对已经发生的、已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 现加计扣除的两种方式.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通过摊销额加计50%实现加计 扣除.至于这项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是用于企业管理(摊销额会计上记人"管理费用"科 目),还是用于生产活动(摊销额会计上记人"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科目),均不影响其摊 销额加计50%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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