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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