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八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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