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填报说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以实际利润额为基数应缴纳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区分企业纳税调整的事项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如果属于永久性差异事项,比如业务招待费超过发生额的60%的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则相应纳税调增无需作会计处理。如果属于暂时性差异事项,比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增)
贷:所得税费用
或者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纳税调减)。
所得税费用调增,如果上年度没有计提到,那是要调整未分配利润的,各分录如下:
先计提(按计提与实际缴纳的差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金-企业所得税
银行扣款:
借:应缴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分录也是咱们书上计的调整期初的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有盈余公积,你还需要调整盈余公积
什么情况下计提递延所得税?
理论上讲,任何公司都可能计提递延所得税。
产生递延所得税的原因是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现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而造成的计税基础不一,从而产生临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根据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这些说起来比较复杂,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1、某些企业采用加速折旧,而税法不允许该企业加速折旧,则多提的折旧使资产的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2、税法规定某些无形资产开发可以在开发支出当期加计扣除,而会计准则是按一定年限摊销,从而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3、某些情况企业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如预提售后服务费用),而税法规定在费用实际发生的时候才能税前扣除,从而产生计税差异,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算公式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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