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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