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现金结算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来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5 9:58:1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上一篇:支付货款怎么做账?

下一篇:现金的结算起点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