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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增值税处理


来源:来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23 10:06:50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3)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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