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有限公司2015年度给该公司副总张三报销房租共计24万元,该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上海吉祥有限公司2015年度给该公司副总张三报销的2015年度房租24万元,员工凭公司抬头发票报销的租房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计入公司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支出,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圴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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