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这时候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主要的适用范畴是非上市公司之间。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综上所示,尽管是无偿赠与股权的行为,也是要缴纳印花税的。
常见的印花税税率规定: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账户的所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其他账簿按件5元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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