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先明白伴随货物收取的保险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由此看看出保险费并非涵盖在价外费用中,因此可以将保险费看作是“价内费”,对于价内费,我们的销售价格计算的成本已经暗含了这一部分费用,在销售额中已经有了体现,因此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车的购置税可以抵扣工资的税吗?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适用税率是10%,税额是车辆购买价(机动车发票价)的10%。车购税是对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汽车购置税,是一种财产税,而不是消费税或增值税,是无法作为进税来抵扣增值税的费用的。可以作为购车的价值,在以后的规定使用时间内通过折旧的方式计算当期的费用。
通过上述的讲述,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领会到作为一种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要计入车辆购置成本的,因此在汽车入账时可以将其计入账面价值,次月计提折旧中摊销的。
所以汽车的购置税不能进行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的抵扣,更不能抵扣工资的个税,只能在折旧费中摊销进而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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