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凡与执行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相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同时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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