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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销售增值税率如何确定?


来源:三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2 8:46:19

答:兼营的征税规定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

(1)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的缴纳增值税业务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经营行为。兼营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是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税法上要求增值税税率分别核算的情形有哪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

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9号公告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1]128号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三、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四、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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