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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