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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所支付工资税前加计扣除


来源:西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36:33

加计扣除指按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数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员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员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七条规定对残疾人员所下的定义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不符,不可再用。

加计扣除同时具备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其他文件也有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税前加计扣除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企业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09号)之规定:无论企业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8号)明确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注意该工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各省最低工资标准不一,一般两年调整一次。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明确,从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分别执行1280、1380、1500、1650、170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对残疾人数的认定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关键一环,主要由民政部门把关。税务机关主要是日常监督,人数是否准确,是否正常上岗。不能把外单位的人混进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该残疾人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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