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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的会税差异的具体处理


来源:阳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13 10:52:04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企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则规定属暂时性差异的,要按准则规定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产生按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或损失,不论以后会计期间是否能够重分类进入损益,都应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在以后会计期间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回。

具体做法是对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损失,则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企业经营状况不具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其他综合收益产生时无须作纳税调整,待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再作纳税调整。

对于具体的税务事项的处理,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在未来期间不可以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转回时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而对于未来期间可以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递延所得税在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相关的损益实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予以转回,则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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