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章 总则
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没有变化)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新增)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解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不包括在短期薪酬中,而属于离职后福利。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新增)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新增)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新增)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将指南、讲解内容纳入正文)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没有变化)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解读】企业发生的工资、奖金,按照“受益原则”处理: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研发支出
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收回代垫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解读】
借: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解读】
借: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上一篇: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
下一篇:直接减免的报建费如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