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我个人的总结是,会计上不做销售,而税务上要做销售的行为。
从范围上来讲“视同销售”,它在各税种间“广泛”地存在,无论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还有那已远去营业税,均有“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存在,而单就增值税,这一税种而言,“视同销售”又因被“营改增”分割为两个互不关联的层面:
第一层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
第二层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但是“现实生活,比税法难得多”,原增值税下货物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营改增”后3种8种视同销售情况,原本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若是“井水不犯河水”泾渭分明,那就罢了,但现在是“全面营改增”啊!若销售货物送服务或提供服务送货物,两个“层面”的事情出现渗透融合,那事情就复杂了……
如山东国税在回答“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时,答复: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个就是典型的在销售“保险服务”的同时附增“促销货物”,山东国税的观点简单明了,即销售附赠不视同销售。与此同时,业内善于总结的老师们也纷纷总结了一些“实用”心得,如
区分“价内赠送和价外赠送”——
价内赠送,不影响主货物主服务的价格,就不属于视同销售;
价外赠送,在主货物价格之外,那么就需要视同销售。
区分“有偿赠送和无偿赠送”——
有偿赠送,是指如销货物的同时附赠商品或服务,这是有前提条件、有消费义务的赠送,类似于捆绑组合销售或“实物”打折销售;
无偿赠送,是指如在实际消费行为发生之前,随机向路人发放宣传品或抽奖等无对价关系的单纯赠送”。
对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有偿赠送”,因附赠送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已经包含在总价中了,所以无需再视同销售征税。
但是“现实生活,还是比税法难得多”,近期北京国税解答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问题: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北京国税回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是的,的确现在“积分换服务”是作“视同销售”的,与之对应现在“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要征收增值税”。
“积分”!“积分”不是,也是消费后才有的积分吗?这难道不是“销售附赠”的“有偿赠送”吗?
戏剧化的是,前营改增时代,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还有,如原营业税纳税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即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是要视同销售的。但在营改增后,“自建”行为无需视同销售。又如在营改增后,各地税局均一致明确: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否就意味着,关联公司之间无偿调拨或占用资金也要核定征税呢?
正如,我与朋友在谈论当前各地国税“营改增”的不同解读时,
她说:虽然各地国税的解读有些不同,但“营改增”在其内部还是遵循了增值税的基因。
我说:我国的增值税是何基因与“营改增”是否遵循了其基因,我真一下总结不出来,但身为讲师,则要做一个有良知的摄影师,所要做的就是选择一个合适的角度“咔嚓”一下。
现在我就给大家展示一下,全面营改增后,我“拍摄的一些常见且易混淆的‘视同销售’的照片”:
1、公司以房产出资成立子公司与老板将自己的房产入股成立公司,均要视同销售;
2、母公司将空余办公室无偿借给子公司使用,要视同销售,而老板将自己住房作为公司办公室不收房租,无需视同销售;
3、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要视同销售,而老板将自己的钱无偿借给自己的公司周转,无需视同销售;
4、啤酒厂将所生产的啤酒供员工免费饮用,要视同销售,而饭店供其员工免费吃喝,无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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