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2、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请注意!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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