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营改增差额征税导致“少交增值税”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即贷方对应的科目为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是对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正数交税,零或负数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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