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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德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3/13 15:13:02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对分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扣除?

折中的办法是,通过总公司、分公司、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总公司将账面应收分公司款项转为直接应收客户款项。然后由总公司确认坏账损失,并向总公司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争取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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