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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收到发票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可以抵扣吗?


来源:德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25 9:59: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到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但是须按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专票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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