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按资金信托规模或财产信托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信托保障基金,缴纳金额随缴纳基数的变动而变动,且无期限,收益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分配收益。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运用各信托公司缴纳的资金进行投资,如同业拆借、国债投资等。
应该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标准是什么?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
(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