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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