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局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局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税务机关代开。
5、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6、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7、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超过领购发票范围的;
2、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
3、被依法收缴发票的;
4、应当异地开票,且开票量少,未领购发票的;
5、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税务登记的;
6、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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