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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用自产设备增值税怎样处理?


来源:宜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2 10:04:57

关于企业自用自产的产品分录是: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在建工程等(根据实际用途确定借方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视同销售。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以及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只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相应科目中。

借:在产品(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贷:原材料

3、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减少了库存商品,增加了固定资产,不能作为销售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可确认销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

在判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时,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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