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3月1日销售A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没见你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以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3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000(20×10000-20×10000×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600(180000×17%)元.购货方于销售实现后的10日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212[(180000+30600)×2%]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12×1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2)3月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6388
财务费用 4212
贷:应收账款 2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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