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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来源:内江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4/13 15:25:56

1.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公式中不论行业和企业性质,公式“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都是3%。

另外各地方关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规定不一样,如江苏地税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所属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1+3%),即所属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为515万元(含)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深圳地税某建筑企业纳税人2015年1月-2015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营业额680万元,可扣除分包营业额260万元,虽然应缴纳营业税(680-260)×3%=12.6万元,但未扣除前的营业额680÷(1+3%)>500万元,应当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自然人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继续变成“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不达标准的纳税人也可以“主动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

6.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7.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还需要提醒的是: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16年5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开始计算,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

8.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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