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
1、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
2、暂停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5、没有欠税且没有未收缴发票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6、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并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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