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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利息计算和税会差异


来源:达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18 18:02:18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公司签署了一份长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下:

1.2016年1月1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年利率10%,借款期限5年;

2.利息及本金归还方式:2018年12月31日支付前3年的利息,2020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及后2年的利息。

背景资料: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是9%。

问题:

a.计算5年应计提的财务费用(利息)及会计分录;

b.长期借款利息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假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分析:首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便第一、第二年是否实际支付都应计提利息费用。其次,该借款合同的利率属于名义利率,需要转换为实际利率。第三,如果利率超出同期金融公司同类贷款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存在税会差异。

一、实际利率及每年应计提利息的计算

对于实际利率的计算,如果按照一般的会计或财务教科书上的计算办法会非常复杂的,但是如果使用Excel函数计算就会很简单。

我们可以在Excel建立如下一张表格:

640

下面进行一一解释:

1.现金流:借入资金对于甲公司就是现金流入,支付利息及本金就是现金流出。

2.实际利率:使用IRR函数进去计算。

在上图中,只需要在单元格输入函数公式:=IRR(B2:B7)

函数是不是超级简单,结果是不是超级正确与快捷呢?

3.财务费用:此处的利息就等于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因此在单元格C3输入函数公式“=ROUND(D2*$B$8,2)”,然后向下复制批量填充。

(函数ROUND是四舍五入函数,$代表绝对引用。)

大家可以对财务费用求和看看是不是等于1000万元(2000*10%*5)。

4.摊余成本:在单元格D2输入2000,在D3输入公式“=D2+B3+C3”,然后向下复制批量填充即可。

二、会计分录

1.2016年1月1日收到借款:

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

贷:场外借款-乙公司2000万元

2.2016年12月31日预提利息(假定一年计提一次):

借:财务费用185.53万元

贷:长期借款-利息185.53万元

以后每年计提时分录相同,不再重复。

3.2018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

借:长期借款-利息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万元

4.2020年12月31日还本付息:

借:长期借款-乙公司2000万元

借:长期借款-利息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400万元

三、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不考虑债资比)甲公司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息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在季度申报预缴时可以暂时按照账面金额扣除预缴,但是年终汇算应予调整;

3.2016年度、2017年级2019年当年及次年5月31日前均不能取得利息实际支付的凭证,在当年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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