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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原始记账凭证怎么处理?


来源:南充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6/14 8:41:08

答: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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