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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补贴不按规定扣缴个税被处罚


来源:自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54:10

某地税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调取了该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经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对部分董事会在职成员发放董事会费,依然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在某高级管理人员生日时赠送价值几万元的礼物,未按照规定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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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对甲公司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余元。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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