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时,发现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被称为存货盘亏。通常情况下,存货盘亏是由两种情况造成的。一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还有一种是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品成、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
在账务处理过程中,要根据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和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两种情形来进行处理。青岛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具体分析
一、正常原因造成的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批准前:(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个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属于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存货盘亏批准前:(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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