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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股权转让的计税


来源:自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2 10:11:36

答: 《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规定包括的三个方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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