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社保和公积金不能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聘用的员工,给他补缴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这部分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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