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下列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项、第二项、第五项(即上述第1、2项和下列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畸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如下:
(1)国际运输服务。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人境。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①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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