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于今日公布(2016年3月24日),“营改增”的大幕正式拉开,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关注的焦点之一莫过于个人住房销售的税收政策问题,在之前网传的个人住房销售将按11%的税率进行征收的谣言亦不攻自破,今天小编和诸位一同看看“营改增”前后政策是否有变化。
根据“通知”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从上述政策而言,其实个人住房销售从税率(征收率)与“营改增”并无明显变化,只是计税基础在“营改增”以后要换算成不含税价。
上一篇:住宿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下一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