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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来源:攀枝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2 9:35:07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基金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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