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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