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7年5月,甲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平均分成AB两段,分别发包给A公司和B公司。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两份分包合同的不含税价均为130万元,其中货物100万元,建筑服务为30万元。
A公司为自产货物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其与甲公司约定的税目和计税方法为:货物适用17%的税率,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亦即,A合同不含税价为130万元,税额为20.3万元(100×17%+30×11%),含税价为150.3万元。
B合同所需货物为外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其与甲公司约定的税目和计税方法为,合同价款统一按照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亦即,B合同不含税价为13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130×11%),含税价为144.3万元。
聪明的你已经发现,尽管A和B含税报价不同,但其对甲公司损益的影响是一样的,都是130万元。
假定,请注意我说的是假定,税收政策允许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分包商C含税报价为141.9万元(100×11%+30×3%),其对甲公司损益的影响仍然与A和B相同。
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只要不含税价格相等,供应商或者分包商的税目和计税方法不会影响甲方的损益。
也就是说,站在甲公司的角度看:
A合同,分包现金流出150.3万元,成本130万元,进项税额20.3万元
B合同,分包现金流出144.3万元,成本130万元,进项税额14.3万元
C合同,分包现金流出141.9万元,成本130万元,进项税额11.9万元
如果考虑税额的因素,还可以证明三个合同的总现金流出也是一样的。
假定,甲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20.3万元:
A合同总现金流出为150.3+(20.3-20.3)=150.3万元
B合同总现金流出为144.3+(20.3-14.3)=150.3万元
C合同总现金流出为141.9+(20.3-11.9)=15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