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具体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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