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相关规定: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得税处理:
买一送一的赠品不视同捐赠,应将销售总额按照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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