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2)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3)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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