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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