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对公司印章有如下要求: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八)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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