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规定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免税.
二、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实务处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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