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身性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人,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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