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未超过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
首先需要搞清楚报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比如管理人员没有锁好大门,发生被盗发生的损失,或者违规建筑物拆除,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他原因导致的报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报废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生产车间废品报废损失
某些情况下,生产的产品是有废品率的,比如液晶显示屏生产10件,可能仅仅6件属于合格品,其他的4件属于不合格品。4件不合格品要做报废处理,当然其相关的成本分摊到其他合格品。这种在合理的废品率范围内的废品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可能会发生实际入库数量小于发票数量的情形,这种情况就要考虑产生损耗的原因,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损耗部分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如果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则损耗部分不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货方违约,支付赔付金
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这种违约并不是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属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
五、进口货物收到境外供货商返还资金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
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比如甲公司同时进行的项目包括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则财务部门购买的办公电脑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从上述可以看出,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其他不得抵扣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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